发放“独生子女保健费”通知

作者:安师院计生委时间:2012-01-06点击数:

各学院、各单位:

根据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)文件精神,自 2011年3月起,按照每月20元(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)的标准发放“独生子女保健费”,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。补发的部分和“2012年独生子女慰问费” 将从2012年1月的工资中发放,请通知持“独生子女光荣证”的教职工查收。

特此通知

安师院计生委

2012年1月6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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